“昆山砍人案”属于正当防卫,但你不一定和他一样幸运,遇到人家砍你最好的保护就是......

来源:皇甲特卫,保镖公司,郑州安检,安检公司,        发布于:2018-09-12        浏览:3984 次



“昆山砍人案”尘埃落定,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!是法治的进步也好,是舆论的胜利也好,是正义的彰显也好,它终究都只是个案,它虽然激活了常年沉睡的“正当防卫”条款,我们也希望“正当防卫”能以此为契机在我国进入一个新的认识领域,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朴素正义观的期待,让法律正义的光芒更加光辉,但每个个案都有它独有的案情和客观条件,它并不代表以前的那些认定防卫过当的案件都是错误的,更不能代表以后“正当防卫”都会为你的冲动及其恶果买单。


如果没有全程完备的监控录像?
如果不是死者拔刀相向的跋扈?
如果没有在场证人的客观证实?
如果不是前几刀已将死者毙命?
如果没有昆山警方的英明决断?
如果没有汹涌民意的鼎力支持?
这里有太多的如果了……

也许你是无辜的,也许对方是死有余辜的,但如果缺乏有利证据,面对死者光靠你的三寸不烂之舌终归无济于事!
正当防卫误区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:
1、打架斗殴中,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。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,一方先动手,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2.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,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。
3.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4.对自动停止,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5.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,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6.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,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7.防卫挑拨式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即为了侵害对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,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。
8.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,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“正当防卫”。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。
9.起先是正当防卫,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。此种行为,法律称为“防卫过当”,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(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)。
有人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“正当防卫”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(终审)刑事判决书,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,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,76份为故意伤害罪。通过这100起刑事判决书,告诉你在现行法律下,当你受到伤害时怎样合法的“抵抗”?法治社会,“以暴制暴”不被允许,“我”拿刀戳向“你”的时候,“你”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。那该怎么办?
现在看来“最正确的姿势未必只能靠跑”,但是你必须要懂得这些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
上文提到的76起判定故意伤害的案子,每位被告都称自己“正当防卫”,没有一起被法院认定,以下是错误示范:
斗殴无防卫
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“挨打,打回去”,看似公平,内核是以暴制暴。
双方都动了手在判决中叫做“互殴”属互相侵害,打伤对方即为“故意伤害罪”。连“防卫过当”都不算,“防卫过当”的前提是“正当防卫”,斗殴无防卫。
不管谁先动手,只要你也打了人,就是相对的侵害者,防卫的关键是“防”既被动阻止,而“打”是主动出击。
两者的边界是什么?这很难很复杂,只能试着举个典型案子。
什么是侵害?
为方便描述,全文统一将原被告人称为小明,被害人称为小李
(2016)黔05刑终428号
因误会,小李持刀来到小明家将小明侄子及其祖母砍伤
小明见状夺下刀——阻止对方侵害,小明防卫
夺刀后对小李拳打脚踢——对方已不是侵害状态且失去战斗力,小明侵害
小李:胰腺损伤引发并发症死亡;小明:故意伤害罪
防卫是被动的,是应对正在进行伤害的反应,如果提前准备了武器就有了主观上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意图。
(2016)赣09刑终140号
小明在和小李争执厮打后回宾馆躲避——防卫
小李携多人到宾馆楼下挑衅,小明携带刀具下楼——存在侵害意图为可预料的斗殴准备
双方推搡中,小明用刀将小李等人刺成重伤;小明:故意伤害罪
在上述两案中,小李方存在明显过错,判决时会依法减轻小明的量刑和民事赔偿,但对方过错不是小明侵害小李的合法前提。
你没跑掉面对施暴者能怎么办?
你尝试了跑但没跑掉,你知道互殴和侵害都可能犯罪,决定用“正当防卫”面对施暴者。
什么是防卫?
前面我们讲了什么是侵害,以下行为在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“防卫”。
(2015)同刑终字第104号
水果小贩小明和小李发生争执
小李殴打小明,小明拿起水果刀防御——没有主动袭击
小李未停止殴打,扑向小明时被水果刀刺伤
小明立即拨打120求救并报警
小李受重伤;小明二审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,认定“防卫过当”,刑期7个月
PS另一个相似场景,小谢在朋友被围殴时,挥舞水果刀称“晚上谁要找阿孝麻烦,我就给他死”,后法院认定:小谢并未实际与被害人一方发生肢体冲突,出言威胁不排除是震慑、阻止对方继续采取暴力行为的目的,未有犯罪故意。
在20起“防卫过当”的刑事案中,11人面临多人围殴,其他1对1的6人面临刀棍殴打或多段、反复殴打(逃跑被追),情形非常危险,对方普通攻击,你不能使用暴击。
如果人死了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
20起防卫过当的刑事案,被害人情况大都惨烈:
一般情况下,只要对方死亡即使有“正当防卫”的前提,判决也是“防卫过当”。从这20起案件看,给对方造成重伤和死亡,被判正当防卫的话刑期一般在5年左右。2009年邓玉娇刺死邓大贵被判“防卫过当”免刑的原因有她患 “双相情感障碍”因素,一种精神疾病。
如果使用管制刀具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
100起刑事案中,12名被告赤手空拳,剩下的80多人使用了工具,菜刀用的最多:
如果你在防卫中使用如匕首、弹簧刀、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,那从这时开始你的行为基本已是防卫过当了,这类工具的伤害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如果侵害已经停止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
(2014)武中刑终字第93号
小明的火锅店多次失窃在店内蹲守,小李等人前来偷窃
小李等发现小明跳窗逃走——侵犯财产的行为已停止
小明追赶用擀面杖将小李打伤,被判拘役
在我国现行法律下,普通公民此时只能将人交给警察,动用私刑将已停止侵害的人打伤属于故意伤害。
虽然这很难,“正当防卫”的正确打开方式
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非常复杂,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冷静避险,全身而退。这100个刑事案中,4起判定“正当防卫”无罪,4起造成的后果都是轻伤。
有两起非常典型:
(2015)楚中刑终字第144号
小明两人在烧烤店和小李两人发生争执,经他人劝解小明两人离开——躲避
小李二人各持菜刀追上小明两人,小明两人受伤——危险情况
小明用脚将小李踢倒在地——阻止伤害;小李倒地——侵害停止
小明继续踢小李,将其打为轻伤
在此案中,小明二人“正当防卫”无罪,但因为小李被踢倒后,还继续被打成轻伤,被判民事赔偿,赔小李一万多块。
(2014)岳中刑一终字第73-1号
小红和小李发生争执扭打,小红跑回家——躲避
小李携其妻手持木筒破门而入
在小红家对其进行殴打,小红丈夫多次制止无效——伤害继续
小红从碗柜中摸出菜刀砍伤小李二人
小红丈夫见状夺下菜刀——伤害停止
小李两人轻伤——程度未超过限度;小红“正当防卫”无罪

从邓玉娇案,招远案到今天,我们讨论“正当防卫”的限定是否合理,也讨论什么是法治精神,我们希望厄运不要降临在自己身上,也可以知道现行法条下,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。正当防卫很难,但犯罪也不是最后的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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